附件1: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691号),为促进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济正常有序发展,维护跨境专用口岸良好通关秩序,加强对专用口岸通行证件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秉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包括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以下简称“员工证”)、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临时通行证(以下简称“临时证”)。第三条 通行证由园区企业提出申请,由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审核签发,用于出入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的有效出入境证件之一。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园区企业是: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在园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第二章 企业通行证申领资格审核第五条 园区企业应通过园区管委会对本企业本年度通行证申领资格的审核,方可申办或续办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