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北海市口岸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市口岸收费行为,杜绝违规和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发生,确保口岸收费监管广覆盖和常态化,打造优质、便利、高效、廉政的现代化口岸环境,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实施规范清理口岸收费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桂价费2016115号)要求,结合我市口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口岸收费(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以下简称“口岸收费单位”)在开展收费时,实行口岸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第三条 口岸收费情况报告工作,实行市级管理,由口岸收费单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 市价格、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的口岸收费情况报告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贯彻上级收费调整政策,对收费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核实,维护好口岸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数据库,向社会公告年度收费情况。第五条 口岸收费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收费管理责任制度、台账制度和自查制度,按要求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