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程(海师办200782号2007年9月13日修订)为了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一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我校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第一章开课条件第一条 开设课程的主要依据是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的制订、执行、修订遵照海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各专业培养计划制订、执行及修订的管理办法实施。第二条 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为教学大纲。列入培养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教学系组织相应的教研室、任课教师,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订或选用科学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教学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第三条 各门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为:1、已确定主讲教师;2、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3、选、编好适用的教材;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5、订出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计划;6、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上述条件经系(部)主任(或委托有关教研室主任)审定确认后即可开课,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第四条 开设必修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