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的监管行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第32号)、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通知(证监发2001125号文)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向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应聘请具有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第三条 辅导机构与公司签署辅导协议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提出辅导备案申请,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材料至少应包括(材料应装订成册):(一)辅导备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辅导备案的申请,公司设立及历史沿革、发起人或前五名股东情况、主营业务等介绍,并附公司设立的批文和营业执照;(二)辅导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经辅导机构盖章确认的辅导工作小组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简历以及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