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县重大雷电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重大雷击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雷击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广西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三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第二条 重大雷击事故是指因雷击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建筑物或设备损毁、公共服务系统(供水、供电、金融、银行、交通、邮电、通信等)中断甚至瘫痪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雷击事故。(一)一次雷击无人员伤亡,但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雷击事故;(二)一次雷击伤亡合计1人及以上的雷击事故;(三)其他性质特别严重,间接经济损失大或对经济、社会、政治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雷电事故。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重大雷击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重大雷击事故应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副主任和气象局局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县气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