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法【2014】11号)要求,结合环境执法实际,在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现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省环保厅各处室及委托执法单位,均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二、公开内容(一)行政执法权及依据各处室、各单位依法具有以下行政执法权:1、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1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执法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