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经济发展-国立东华大学原住民民族学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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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住民族經濟發展:展望與問題,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林向愷 教授,壹、原住民族獨立自主的要件,2,1. 二次戰後,全球化最顯著政經現象: 經濟愈統合,政治愈分離 二次戰後,貿易自由化導致國家政治疆域 不再是決定商品市場規模大小重要的因素。由於商品競爭力決定市場規模,國家內不同領域或不同種族在決定是否脫離原有國家而獨立過程中,文化、價值、宗教、種族等差異因素成為愈來愈重要的考量。 貿易自由化程度愈高(經濟愈統合),新而獨立國家愈多(政治愈分離) : - 加拿大魁北克 - 義大利北部隆河流域 - 比利時 - 西班牙巴斯克 歐盟經濟整合程度愈來愈高,未來歐盟之組成將由目前的Nations of Eur

2、ope轉變成Regions of Europe.,3,2.經濟愈統合,政治愈分離現象成立的要件為具有政治分離的區域需具備充分的及自主的發展經濟的能力,生產的商品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特質。目前,台灣原住民族以及其他大多數國家原住民族都缺乏上述的經濟條件。3. 原住民族應以自然生態、藝術與文化等面向的獨特價值理念建立原住民族共同主體性,而非一昧在原住民族追求族群異質化,以此價值理念作為原住民族永續發展基本支柱。,4,貳、原住民族發展所面臨的問題,5,長久以來,臺灣原住民族無論在地理位置、族群地位、政治實力、經濟發展、文化權利等層面,都屬於邊陲位置。其中,原住民族所面臨最迫切的挑戰:原住民族的經濟發展。

3、依據2002年臺灣原住民經濟狀況調查報告,原住民家庭每月平均所得為3.9萬元,為臺灣全體家庭平均水準8.9萬元的43.6%;且平均每戶每月平均消費為2.8萬元,僅為全體家庭之半。原住民家戶住宅自有率為78.2%,平均每戶住宅面積為30.7坪,均較全體家庭為低。,6,政府過去所推動各項重大經濟發展計畫重經濟發展輕忽自然生態,且對原住民族區域並未帶來實質經濟效益。縱然政府持續推動嘉惠原住民族經濟事業發展,並投入為數可觀預算資源,但大多數原住民與原住民族部落仍然面對著高失業率,以及高度倚賴社會福利、政府臨時性工作分配與各項就業補貼和救濟方案。,7,過去政府針對原住民族所制定經濟發展策略的缺失有:(1

4、)政府所制定的經濟發展策略,多以掌控、同化及依賴為主要思維。(2)政府忽略傳統原住民族權力組織與經濟結構。(3)政府不重視原住民族人才培育與發展。(4)原住民區域缺乏自主決定重要發展策略的權限。(5)經濟發展策略忽視自然生態重要性且未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規範的結合。(6)原住民族土地的持續流失且未賦予原住民族對傳統領域的治理權力。(7)原住民族缺乏對於環境生態資源的分配與利用權限。,8,根據93年臺灣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原住民勞動力中有四成希望留在原住民族區域工作,有三成希望在原鄉鄰近鄉鎮工作,惟原住民族區域因交通不便、基礎建設不足、經濟活動不活絡,工作機會明顯不足,致使原住民家庭仍然

5、大量往非原住民鄉鎮市移動。7. 原住民族區域社會與經濟發展屬於弱勢地位的因素有: 高失業率與缺乏工作前景。 低收入與缺乏經濟事業發展機會。 高度依賴政府補助救濟與高度仰賴外來資金與專業。 缺乏自有住宅且較難累積財富。 缺乏創業融資的金融服務。,9,參、 現行政府體制下 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策略,10,1. 檢視原住民族基本法中與經濟發展有關的第14條至第18條,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的原則為: 以原住民族為主體,發展部落經濟事業。 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建構部落就業網絡。 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 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依此,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策略的推動須著重於健全原住民族經濟及產學支援體系,提昇原

6、住民族人力資源素養,促進原住民族區域經濟資源合理分配與運用,以活絡原住民族區域經濟活動開展。,11,2. 依現行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經濟發展具體作法至少應包括: (1)原住民綜合基金改隸為原住民族發展金庫,完備原住民族金融體系。(2)賦權部落決策機制,強化傳統原住民族部落權力組織。(3)建構凸顯原住民族傳統部落文化風貌的經濟活動。(4)中央政府提供足夠的資金挹注到部落發展的需求。(5)以部落為主體,發展具有各自特色的經濟發展策略。(6)培育部落經濟管理人才,強調 empowerment 的重要性。(7) 縮小數位落差。,12,肆、準國與國關係下原住民族自治 政府與中央政府的財政關係,13,

7、各國有獨立的關稅領域,對境內居民、生產的商品以及境內經濟活動有課稅權,對非本國居民有出入境規範 隨著全球化,商品、資金及技術跨國移動限制逐漸降低,各國獨立行使政治疆域內財政收支管理工作 國與國間財政關係至多存在援助關係,1. 國與國的財政關係,14,2. 地方財政制度法規架構,憲法,中央政府,省縣自治法,公共債務法,財政劃分法,稅法及地方稅法通則,地方稅入中央統籌分配稅,補助制度,支出權責劃分,舉借收入(強制)還本,地方財政,15, 全國性公共財或服務由中央統籌負責 -國防、司法、外交、競爭與管制政策、國 道、機場與港口的興建與管理 社會福利支出由中央負主要責任 -社會保險中,由政府負擔部分應

8、由中央負擔 -涉及全國一致性的社會保險由中央負責 -社會救助可由地方政府負責?,3.中央與地方政府責任劃分原則,16, 平衡區域發展的補助,由中央負責 地方性公共財或服務,由地方政府負責 -民政與消防、垃圾處理、下水道興建與管理、公園與地方交通建設 具有外部效果的地方支出,由中央負責 -國民義務教育、警政、水資源管理、空氣及水資源污染,17, 由原住民自治事項切入才能釐清中央政府和原住民族自治政府間財政關係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

9、族自治政府與中央政府權責劃分宜採水平分工。,4.中央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政府責任劃分原則,18, 第五條: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市)之規定。 第六條: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 第十五條: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5. 原住民族基本法中自治權相關條文,19, 第十八條:

10、政府應設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及輔導事業機構;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基本法中有關經濟政策,住宅,工作權保障,原住民語言發展,原住民文化產業,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之規定與推動,原住民社會福利、天災防護及善後制度之建立,等均為中央政府應辦事項。 由原住民族基本法法條來看,原住民族尚未享受準國與國關係,20, 原住民族專章小組草案初稿第一條:原住民族自治權包含以下事項:機關組織、民族司法、人事、財政稅收、民族民刑事、行政區劃、土地、自然資源、交通水利、基礎建設、經濟事業、住宅、社會福

11、利、衛生醫療、教育文化、身分規定、媒體、及其他性質上屬於各該民族之事務。,6. 原住民族憲法專章各版本中有關自治權條文,21, 伊凡諾幹版第五條:各原住民族自治事項至少應包括: 一、自治組織二、人事管理三、族際外交四、民族土地五、天然資源六、交通水利七、環境管理八、公共工程九、經濟事業十、社會福利,22,十一、衛生醫療十二、教育文化十三、身分認定 十四、民族習慣法 十五、傳統智慧創作 十六、其他應屬於原住民族自治權限之事項 各原住民族自治實體擁有行政權,非經自治實體成員公民投票同意,國家不得阻撓或妨害其行使;國家法令抵觸自治實體為辦理自治事項訂定之自治法令者,無效。,23, 施正鋒版第七條:原

12、住民族享有自治權。原住民族有權決定自治團體轄區內政治、土地、經濟、教育、文化及相關之政策與政務。 高德義版第一條:原住民族享有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由追求其經濟、社會、文化發展之權。 原住民族得依自決原理及習俗實施民族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國家並應根據其需要,對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及語言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24, 林淑雅及浦忠勝版:各原住民族成立自治區,實行民族自治。原住民族自治制度,由總統與各原住民族簽署自治協議,經立法院確認後行之。 自治區之自治事項如下:一、自治組織二、民族外交三、環境管理四、公共工程五、身分確定六、交通水利七、社會福利八、傳統領域土地,25,九

13、、原住民族習慣法十、 傳統智慧創作 十一、漁、獵、農、牧十二、(其他項目) 非經自治區居民公民投票同意,中央不得立法限制自治區之自治事項及權限;中央法規命令抵觸自治區為辦理自治事項訂定之自治法規者;無效。,26, 原住民族專章小組專案初稿 第二條:原住民族自治所需各項經費,由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百分之二撥付 伊凡諾幹版 第八條:財政補助:國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對各原住民族自治實體給予財政補助,供其發展或作為其歲入之補助 第九條:課徵租稅限制:非經各原住民自治實體 之同意,不得由國家或為國家之用而對原住民課徵任何租稅,7.憲法原住民族專章中的財政權,27, 施正鋒版 第九條:自治經費:原住民族自治

14、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高德義版 第八條:財政權:原住民族有權自國家及國際合作取得充分之技術及財政資源;原住民族自治相關之財政收入應法律保障之;自治政府重大開發計畫所需經費由國家支付之 林淑雅及浦忠勝版 無明確規定,28,8.中央政府應以台灣永續發展的三大支柱作為對原住民族自治政府財政援助的基礎: 經濟成長 公平正義 文化生態 9.中央政府對原住民族自治政府的財政援助應由確保原住民族生存權、社會權、教育權、文化權及環境權角度切入 (1)成立原住民族協商委員會 (2)原住民國民健保、失業保險、職業傷害、老人年金 (或基礎國民年金)應依雙方協商公式給予輔助。 (3)原住民及非原住

15、民的給付應維持一制性。,29,(4)原住民自治區內小學、國中以及高中教育經應依雙方所協商的公式每年給予輔助。為維繫台灣主流價值,強化社會團結,對原住民自治區教育課程內容應透過協商確定 (5)由原住民族自治政府負責台灣森林自然資源及生態復育及水資源管理工作,中央政府應依協商結果予以法定補助 (6)原住民自治區內,硬體基礎建設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及原住民自治政府依雙方協商分攤方式共同負擔,30,(7)對原住民自治政府相關債務規範經協商後應明訂於公共債務法中。 (8) 雙方應定期檢討原住民族自治區內經濟發展,中央政府應給予適度輔助。 (9) 有經濟發展才有足夠財政收入,在不違反永續發展原則下, 不應限

16、制原住民自治政府推動經濟發展所需的財政政策工具。 (10)加重原住民族自治政府財政責任,中央政府應立法建立適度課稅收入比例以及適度自有財源比例作為補助原住民族政府的依據。,31,10. 原住民族自治政府財政制度法規架構,總統,原住民族收支出權責劃分法,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中央政府,原住民族協商會議,預算法,收入,税法,支出,財產管理法,公債法,32, 支出面 -為滿足原住民族社會需求,原住民族自治政府成立後,政府支出將呈現擴張現象 -中央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政府政事歸屬必須明確,不明確處應由協商機制解決 收入面 -原住民族自治政府應享有獨立租稅領域。雖然,原住民族自治區應有出入境管制,但不應是完全獨立關稅領域,雙方應經過協商由原住民族自治政府訂定稅法,中央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政府形成自由貿易區。,11. 原住民族自治政府財政管理原則,33, 爭取大多數台灣非原住民族認知並支持此項原住民族政治獨立對台灣整體生存與發展具有正面價值: 原住民族政治分離才能為台灣帶來永續生存與發展的機會。 原住民族必須有決心追求並實踐這個目標。 而原住民族自我認同的建立,部落集體意識的強化以及不同族群間共識的形成才是展現原住民族追求準政治獨立的決心。 原住民族必須找出經濟發展的優勢所在,具體執行經濟發展策略。,12. 準國與國關係的要件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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