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现实困难,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补助范围: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第二条 补助项目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第三条 补助条件(一) 生活困难补助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二) 残疾子女补助1.有残疾人证;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三) 央务助学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