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综合素质、生存能力,营造活泼、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德、智、体全方面发展的人才,制定本法。第二章义务教育第二条人才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光荣和财富,而且也是国家的荣耀和资源;不仅对个人和家庭有益,而且也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出力,人才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国家必须实行义务教育。第三条义务教育是国家投资办教育,免收学生的学费的教育。(现行九年义务教育是九年基本教育,不是免费的义务教育)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接受义务教育,也应该有义务帮助国家完成义务教育,每人每年缴纳义务教育基金2元,这是法定义务。每年的一月为缴纳月,每个公民必须在一月内缴纳义务教育基金,否则,就不能办理任何手续,如车辆年检、车辆交易、身份证、户口、结婚登记、营业执照办理任何手续,必须凭缴纳义务教育基金手册和签有家庭名的国家财政统一印制的定额专用发票,才能办理。第五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