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