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信信息安全,是指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办理或使用中,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用信以及保证客户征信信息安全。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征信系统,是指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及辖内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