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2013年)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浙江省卫生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浙江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一、 实验室管理要求:(一)医疗机构对临床实验室管理1、通过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资格准入。2、医院对临床实验室质量与安全管理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定期考核。3、了解并及时解决临床实验室要求与存在问题,并定期召开临床科室协调会,每年12次,共同改进检验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二)组织和人员 1、临床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组织管理体系并确定具体人员的职责,制订各工作岗位的岗位职责。建议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和专业主管有管理岗位培训证(有效期三年)。2、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分子生物学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检验人员经培训考核后持卫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