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告知、申报、教育培训、检验检测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3、认真组织落实矿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有关部门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严格要求矿各科室落实整改。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事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是使用。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对本矿的职业并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领导小组的职责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