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卫防字1987第82号(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颁布实施)本文中的“职业病名单”已被2013年12月23日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更新。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第四条 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第五条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