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刑法第34 35 36章報告,公領100賴則宇 鍾雅晴 鍾佩諭 施宜君居佳勳 林舒晴 陳昱潔 伍淑玉,罪章:中華民國刑法第34章 毀棄損壞罪,裁判字號:96,易,3292裁判日期:970530裁判案由:贓物,(一)案例之事實?,本案人物關係圖如下:,(二)該案例涉及侵害之法益?與相關的犯罪行為類型與法條或構成要件?,本案例係涉及對於財產法益之侵害,構成刑法第349條贓物罪。,犯罪行為類型與法條或構成要件(故意作為既遂犯之成立要件),(三)兩造(原告和被告)之爭議點為何?是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爭議?,兩造之爭議,兩造之爭議在於是否對贓物有主觀認識,而仍故買贓物,是為事實上之爭議。,(四)法院
2、同意哪造(原告或被告)之觀點,其理由為何?,(五)請介紹所涉及罪章之其他行為類型,並說明其異同?,此處值得一提者尚有刑法第351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舉例而言,甲竊取乙之物而請託於其知情之子丙代為保管。丙雖構成刑法第349條寄藏贓物罪,然而由於同法第351條之適用,甲丙間為直系血親,丙得免除其刑。,罪章:中華民國刑法 第35章 毀棄損壞罪,裁判書字號:96.易.483裁判日期:970123,(一)案例之事實?,案例之事實,時間:民國95年11月16日晚間地點:屏東縣里港土庫村,案例之事實,事件:被告庚因在電話中和綽號小黑的甲發生言詞挑釁,之後憤而夥
3、同七八名不明人士至甲和其女友乙同居之住處,分持球棒、鐵棍砸打該住處之門窗及停放在旁之自用小客車,導致小客車車頂鈑金凹陷、車窗玻璃破裂,住處紗網之欄杆狀鐵製大門受有紗網破裂之損壞、住處窗戶破裂等損壞。,案中主要人物關係圖,(二)該案例涉及侵害之法益?與相關的犯罪行為類型與法條或構成要件?,1、相關的犯罪行為類型,(1)持球棒、鐵棍砸打告訴人之財物。 (2)任意毀損他人器物以逞兇示威。,2、相關法條,(1)毀棄損壞罪-一般損壞罪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
4、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2)妨害自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3、案例涉及侵害之法益,1.個人法益-財產法益 2.個人法益-自由法益,(三)兩造(原告和被告)之爭議點為何?是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爭議?,兩造之爭議,雙方為對事實的認知不同,是為事實上的爭議。,(四)法院同意哪造(原告或被告)之觀點,其理由為何?,一、原告之觀點部份,1.證人即告訴人乙對案發當晚之情況指證清楚明確。2.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丙分別證實案發當晚接聽被告電話之情狀屬實,核與被告坦承部份大致相符。3.有案發現
5、場全景照片、被毀損物品之照等證據可證明乙的指正和事實相符。,4.又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曾指訴,案發隔日即95年11月17日晚上十一時許,又有8名不詳人士騎乘機車至其住處砸毀甲所有車牌K25-003重型機車,但因太遠看不清楚為何人所為。若證人乙欲誣陷被告,對連續兩日遭毀損之事,理應皆指訴被告所為,但證人乙只就95年11月16日晚上11時50分許該次指控被告,依此情況,更可顯示其指證實在。,二、被告之觀點部份,1.被告於審判中辯稱其根本不認識小黑或告訴人甲,故不可能知其住處,但由多名證人之證詞可推斷被告要知道甲之綽號及住處並非難事。2.被告又辯稱當晚飲酒後隨即回家,案發時不可能在場,但被告在警詢
6、時和法院審理時之說詞反覆,且被告友人之證詞均無從為被告有利之判定,可見被告所辯其案發時不在場,純屬空言,不足採信。,基於以上之理由,法院認為原告之控訴事證明確,而被告之辯稱要屬卸責之詞故法院同意原告之觀點,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五)請介紹所涉及罪章之其他行為類型,並說明其異同?,本案例涉及本罪章的第354條,其行為乃毀棄損壞第352、353條內容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其他人,以下為本罪章各個法條行為類型之比較:,備註,第353條之毀壞建築物,必須是破壞建築物之主要部份,使建築物之主要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始能成立本罪,例如毀壞房屋之牆壁或樑柱;所毀壞者若非建築物的主要部份
7、,例如本案原告住處被毀壞之紗窗,建築物尚可照舊居住使用,則不成立本罪,只能成立第354條之一般毀損罪。,罪章:中華民國刑法 第36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字號:97,簡,2095 日期:970530 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一)案例之事實?,案例之事實,被告甲OO聲稱於96年56月間某日向林進昌買上開物品林進昌於96年9月11日18時50分許,以新台幣六千元販售上開物品給證人乙OO,並交付第三人劉凱倫(被告弟弟)簽署天堂帳號買賣契約書給證人乙OO 甲OO於96年9月13日凌晨一時許後,才申請並以雙證件登入及申請變更原先證人林進昌設定之密碼。,(二)該案例涉及侵害之法益?與相關的犯罪行為類型與法條或
8、構成要件?,侵害之法益,財產法益係指乙和林進昌購買的天堂帳號,被被告甲串改密碼,而此電磁紀錄已屬乙的,故甲串改此電磁紀錄之密碼,可能使得乙無法正常使用其所屬的電磁紀錄 。電腦使用安全 甲串改此電磁紀錄之密碼後,對於乙和林進昌可能會有損失其電磁紀錄的意義和價值。,法條(刑359)之構成要件,客觀要件行為:無故取得、刪除、變更。客體:電磁紀錄 。結果: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若未發生損害屬未遂行為,本罪不罰未遂,故行為人不成立犯罪。 主觀要件:行為人主觀上對其乃無權限取得、刪除、變更之電磁紀錄有所認識,決意取得、刪除、變更之心態 。,相關的犯罪行為類型與法條,(三)兩造(原告和被告)之爭議點為何
9、?是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爭議?,兩造之爭議事實上爭議,甲:96年5月、6月間某日以1萬6千元向證人林進昌買回該物。甲:96年5月、6月間某日起至96年9 月13日凌晨1 時許前,均未以雙證件登錄及申請變更原先證人林進昌設定之密碼,直至96年9月13日凌晨1時許後,才申請並以雙證件登錄及申請變更原先證人林進昌設定之密碼。,檢察官:林進昌在96年9月11日18時50分許,在電腦網路上,以新臺幣6千元價格販售予證人乙。檢察官:林進昌以6 千元販售該物給證人乙,並交付第三人劉凱倫(即被告弟弟)簽署天堂帳號買賣契約書給證人乙。檢察官:被告甲沒有天堂帳號買賣契約書。,(四)法院同意哪造(原告或被告)之觀點,其
10、理由為何?,法院同意原告(檢察官)的觀點,理由:甲被告的供述為在96年5、6月間某日以一萬六千元向證人林進昌買上開物品,在96年9月13日登錄變更密碼。檢察官認為不符點有三:第一:經驗法則違背。,會,第二:甲應早於96年9月11日以前重設密碼。 證人林進昌不知道被告甲重設的密碼,更沒有再販售給乙的機會。第三:被告不必不接聽林進昌,乙的電話查詢有關契約書之事。,(五)請介紹所涉及罪章之其他行為類型,並說明其異同?,涉及罪章之其他行為類型,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