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2. 术语2.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能够遮风避雨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2.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2.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大于2.20m的永久性建筑。2.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