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师法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郑州市中初等学校、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教育法规,结合二七区实际,特制定本行为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二七区教育体育系统所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幼儿园)全体教师和学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第二章思想道德规范第三条严守政治纪律。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按时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自觉提高政治修养。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不崇洋媚外,不做有损国家和民族的事,不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不组织或参加怠工、罢课,不组织或参加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集会、游行活动。严禁发表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与党和国家方针相违背或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第四条热爱教育事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端正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做有损教育形象的事,不说不利教育发展的话。第五条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