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规则为了规范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工作,提高示范区建设成效,根据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项目目标考核的条件 凡列入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计划,示范区工作的目标任务已如期完成,方可进行项目目标考核。 二、项目目标考核的组织管理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项目目标考核工作,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示范区的项目目标考核。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目标考核组,具体实施项目目标考核工作。 (三)项目目标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标准化管理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科研、院校等单位具有高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人组成。可视项目特点适当吸收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当职称人员参加。 (四)示范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须参加本示范区项目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