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印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外省律师事物所为我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或我省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双方签订合同确定按我省或对方省的律师服务收费办法执行。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便民利民、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二)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