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规模化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的通知(冀建科201424号)、关于规模化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秦政办规2017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管理,其造价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新建城镇居住建筑18层以下和18层以上的逆向18层;学校、医院、宾馆、商场、酒店、养老院、浴池、游泳馆以及有生活热水需求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的相关单位,均应执行本细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设计要求、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