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验收标准一、 基本规定 1.1为规范家庭居室(以下简称家居)装饰市场,保证家居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1.3家居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规定的标准。 1.4承揽设计与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或广州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1.5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火设备、器具。 1.6家居装修设计施工要保证原建筑结构安全。不得打凿混凝土楼板及外墙埋设管线。禁止拆除和损坏主和承重结构,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时,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确认。 1.7家居装修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1.7.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7.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