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