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特点,特制定本资格条件。第一章 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和三级教师。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四条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五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1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