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奖励条例 (二)金帆奖 1、在国际、国家级各种竞赛(学科、科技)中取得优异成绩:国际上获奖牌;全国竞赛前十;北京市或全国竞赛北京赛区前五名;全国一等奖中前十名;北京市一等奖中前五名;获得不同学科两项(或以上)市级一等奖,其中至少含一项市一等奖中前十名;同一学科两项(或以上)市级一等奖,至少一项为跨年级竞赛,其中至少含一项市一等奖中前十名的学生。 2、体育竞赛获全国性竞赛个人项目前六名;北京市前三名的学生。 3、某一方面事迹突出,受到全校师生好评的或受到市或市以上一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嘉奖的学生。 具有以上 1、 2、 3 所列奖中的一项且具有本学年度校级三好学生资格的学生可申报此奖。体育竞赛团
2、体项目获奖学生不能申报个人奖项。 (三)银帆奖 1、国家级学科竞赛中,取得前二十名成绩的学生;在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或批准的各类竞赛中或者全国竞赛北京赛区中取得前十名;两项(或以上)市级一等奖的学生。 2、体育竞赛获北京市个人项目 4 6 名的学生。 3、某一方面事迹突出,受到全校师生好评的或受到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学生。 具有 1、 2、 3 所列奖中的一项且具有本学年度校级三好学生资格的学生可申报此奖。 注 :申报金、银帆奖的奖项 必须经过实验中学学生处及相关部门认可;其中体育比赛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比赛。 (四)实验之星奖 1、德、智、体全面发展,事迹突出,受到表彰,热心社会工作,担任学生干部工作受到师生好评的学生。 2、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学科竞赛中获区第一名或一等奖第一名的学生。 3、在市级(含以上)部门举办的竞赛(不符合申报金、银帆奖的)中获市一等奖(含以上)的学生。 具有以上 1、 2、 3 所列奖中的一项可申报此奖( 不必须 是本年度三好学生) (五)特殊才能奖 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德育量化、学习成绩及格以上、体育达标),凡在 某一方面表现出特殊才能并以此为社会、为学校、为集体作出贡献,影响广泛、事迹突出的学生可申报此奖。 范围包括:组织才能方面、学科成果方面、写作水平方面、体育成绩方面、艺术表现方面、科技制作方面、公益劳动方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