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第三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第四条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符合设备配置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第五条设立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北京市大型医用设备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各级各类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