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资源,加强城市燃气的建设管理,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责任 (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燃气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部门联动。定期召开燃气工作调度会,研究解决燃气监管领域的重要事项。将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市
2、场规则完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燃气经营者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燃气成本上升和政策性亏损的,应当及时调整用户燃气供应价格或者财政足额补偿。 (二)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开 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制止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负责制定本辖区燃气隐患排查整改、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燃气安全防护技术应用推广、燃气安全防护技术应用推广、2 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普及等专项工作方案,报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将燃气安全监管工
3、作经费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旗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 供应证颁发 ,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安装等违法经营行为; 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燃气经营许可情况,清理违法设立的燃气经营站点等。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必须成立专职管理机构,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保障,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监督安全保护协议的签订和实施,对危害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辖区内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建
4、、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辖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宣传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企业经营服务行为与燃气用户用气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审批范围内的燃气供应站点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企业对用户安全检查情况以及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使用燃气的场所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不间断供气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企业间生产和供应争议协调以及燃气的保障供应;受理其审批范围内燃气供应站点的有关报告,并负责监督、协调工作;受3 理管理范围内的举报、信访及投诉。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5、事处在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燃气安全工作,协助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社区将安全用气纳入社区安全管理网络。负责定期向燃气经营者通报地区安全用气形式,落实燃气安全宣传责任,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用气安全隐患等。 第三条 有关部门责任 (一)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落 实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范和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相关行业、
6、场所和居民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负责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等燃气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工作; 逐步建立燃气智能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呼和浩特市智慧化城市管理综合平台。 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燃气等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组织落实燃气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制度,单位燃气用户 管理人员、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制度。负责制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燃气安全防护技术应用推广、4 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普及等专项工作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
7、和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月调度制度,做到有记录、有检查、有落实; 负责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呼和浩特市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监督燃气企业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对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工作 。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安全监察,对燃气钢瓶充装、检验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燃气钢瓶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燃气钢瓶、超许可范围充装燃气钢瓶,充装非自有产权燃气钢瓶、超期未检燃气钢瓶,充装改装
8、、翻新、报废燃气钢瓶和燃气销售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负责对燃气计量表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燃气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强制检定工作。组织和监督燃气充装单位建立燃气钢瓶电子技术档案,推行“一瓶一码”数字化管理;监督检查燃气燃烧器 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燃气以及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认真履行“双告知”义务。燃气供应、经营的企业新办、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时,告知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许可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5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燃气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9、保障或预留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办理规划许可时充分考虑建设项目与燃气设施间防火安全间距。建立完善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向建设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城市地下燃气设施信息。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对建设项目进行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控制拟建设项目与燃气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划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并录入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五)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占压燃气管道、妨 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负责占用和挖掘道路工程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施工和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 (六)交通运输
10、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单位和车辆实施严格监管,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制度,并依法查处企业和个人无证运输、使用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车辆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买卖、储存、运输燃气和盗窃、损毁燃气管道、设施等妨害公共安全的治安违法案件和燃气管理、燃气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划定城区燃气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通行时间,依法查处无证运输、不按规定行驶路 线和通行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 负责对举报的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查处,对燃气事故中涉及的刑事案件进行查处;公安部门消防负责燃气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八)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消防工程审核、消6 防工
11、程验收(备案)行政许可等。 (九)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单位配备专兼职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培训,配合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者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落实城镇燃气建设 工程防雷、防静电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指导燃气经营者做好城镇燃气设施设备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工作。 (十一)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商业用气单位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教育引导商业用气单位安全使用燃气。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地区、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12、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综合监管,对重点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负责对用城镇燃气以外的化工燃料替代城镇燃气的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调查燃气安全生产事故。 (十三)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负责面向社会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十四)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燃气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处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7 专项规划,经呼和浩特市市燃气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如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燃气工程分为场站类、市政管
13、网类、既有建筑配套安装类和应急抢险类工程。 工程造价 50 万元以下的燃气工程,由建设单位对燃气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有全部监管责任 ,建设单位按照专项规划审核意见,组织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开展工程建设并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到呼和浩特市市燃气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应急抢险类燃气工程应当在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持抢险组织方案和抢险报告到呼和浩特市燃气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类城市燃气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须由取得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各类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燃气工程适用的设备、材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技
14、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各类 燃气工程设计前应当对用气场所进行勘查,不符合用气条件的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设计。燃气工程的设计应当满足可持续发展和应急时不间断供气需求。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 七 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及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设备; 8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安全和建设质量要求的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 (三)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有运输、装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生产设施,并有残液回收装置;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有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有经过燃气专业
15、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专人管理的完整资料和档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八 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前,必须取得呼和浩特市燃气行业监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核查报告,申请现场核查报告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 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现场审核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
16、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9 (四) 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 不少于三年的 租赁协议 ;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文件 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 巡检 、检测制 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
17、、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 九 条 取得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加气站、瓶装 供应站等各类供应站点需办理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 供应证 ,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 供应证 由呼和浩特市燃气行业监管部门颁发。 取得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 供应 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和站点布局规定; (二)有固定站点、供应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技术防护等设施; 10 (四)有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五)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18、、操作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十条 办理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 供应 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供应站点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等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燃气设施竣工备案文件; (五)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第十 一 条 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 供应证 有效期五年, 供应证实行年检制, 供应证 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同步年检,年检由发证机关负责。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检的,视为无证经营。 第十 二 条 燃气经营企业 每半年 应当向呼和浩特市燃气 行业监管 部门提供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气质检测报告。 第十 三 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立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 四 条 燃气企业的日常服务、经营管理应当遵循本市的行业要求。 第四章 燃气器具管理 第十 五 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防设备生产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