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条文说明1 总 则1.0.1说明制订本规范的宗旨目的。1.0.2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只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关于村庄、集镇和临时性排水工程,由于村庄、集镇排水的条件和要求具有与城镇不同的特点;临时性排水工程的标准和要求的安全度比永久性工程为低,故不适用本规范。关于工业废水,由于已逐步制订各工业废水的设计规范,故本规范不包括工业废水的内容。1.0.3规定排水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和基本任务。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镇,都必须制定城镇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城镇总体规划包括各项专业规划。排水工程专业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镇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据此,本条规定了主要依据。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颁发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