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告 知 单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性质 1、 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 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 、 实施权限和 实施主体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四 行政审批条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号)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2、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四)选用的消防 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3、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
4、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及其他组织。 1、建筑总面积大于 20000平方米 的体育场馆、 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 15000平方米 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0平方米 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平方米 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
5、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平方米 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 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平方米 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 酒吧 ,具有娱乐功能的 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以上第( 1)至( 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除以上规定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
6、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 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申报材料 (申请人可携带原件到申报窗口免费复印) (一)新建、扩建、改建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消防设计文件一套及光盘一份(内容包括总平面图(需住建部门加盖公章的原件)、建施、水施 (含总平 )
7、、电施、暖通图等 ,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及审图章); 5、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审批单证 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加盖公章); 6、依法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在申报时要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并盖章 及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 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资质证明文件(加盖审图机构公章) ; 7、 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8、(加盖公章); 8、项目代码。 (二)建筑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消防设施改造部分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公章); 2、所在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详看注二); 3、室内装修设计图(包括装修材料说明)、电气线路布置图、有消防工程的,还应提交消防设计图纸一份(包括自动消防喷水灭火系统图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纸、防排烟图纸等),图纸要盖设计出图专用章,并提供光盘一份; 4、建设单位的 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或工商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设计单位资质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9、。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标准及其他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7-2558863 投诉电话: 0777-2558800 办理时间: 工作日 09: 00-12: 00 14: 00-17: 00 地 址: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 8 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 二楼消防窗口 注:一、不合格意见申报复审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申报表、申请复审报
10、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整改完毕,申请复审)(加盖公章); 2、不合格的消防审核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图纸设计单位的修改答复单和修改图纸(需盖设计章和审图章)、电子档光盘。 办理程序与办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的相同。 二、对在建建设工程申报装修的 ,可不提供所在建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文件,但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证明文件,所在建筑和装修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型纸的规格装订。 其中“证明文
11、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 、可登陆 广西消防 网的“消 防办事直 通车 ” (网址: http:/171.105.64.211/xiaofang/)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查询业务办理情况等。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告 知 单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性质 1、 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 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3、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钦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四行政审批条件
1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号)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 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及其他组织。 1、建筑总面积大于 20000平方米 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
13、面积大于 15000平方米 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0平方米 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 2500平方米 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平方米 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 面积大于 500平方米 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
14、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 酒吧 ,具有娱乐功能的 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以上第( 1)至( 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除以上规定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10、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1、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2、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 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六、申报材料 (申请人可携带原件到申报窗口免费复印) (一)新建、扩建、
15、改建部分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加盖公章);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设计、施工、变更内容 、 隐蔽工程记录及管网冲洗、试压记录等) (加盖公章); 3、 自动 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原件); 4、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5、建设(装修)工程竣工图纸一套,加盖设计章、竣工章(总平面图、建施 /装施、水施(含总平)、电施、暖通图等); 6、公安消防机构原审核意见或设计备案合格证明文件及有关修改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
16、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项目代码。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标准及其他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7-2558863 投诉电话: 0777-2558800 办理时间: 工作日 09: 00-12: 00 14: 00-17: 00 地 址: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 8 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消防窗口 注: 一、不合格意见申报复验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1、消防验收申报表、申请复验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申请复验);(加盖公章) 2、不合格的消防验收
17、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现场整改后的图片(注明整改情况、部位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5、 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与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程序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型纸的规格装。 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 、 可 登 陆 广 西 消 防 网 的 “ 消 防 办 事 直 通 车 ” (网址: http:/171.105.64.211/xiaof
18、ang/)了解相关事宜,下载相关表格,查询业务办 理情况等。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告知单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性质 1、 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 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消防法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 4月 29日主席令第 4号,2008年 10月 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 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
19、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120号)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 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0、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规范和加强消防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公消 2009 241号)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消防法第 十五条规定,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 1、地级市城区内建筑面积 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超市),其他地区建筑面
21、积 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超市);地下、半地下商场(商店、超市)。 2、 1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 3、固定座位 40座以上的营业性餐饮场所。 4、建筑面积 300平方米以上,或房间数 20间以上(含本数)的宾馆(旅馆)、饭店。 5、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 楼。 6、体育场馆、会堂。 7、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等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洗浴、健身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2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8、营业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9、其他依法需要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宾 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六、申报材料 (申请人可携带原件到申报窗口免费复印) :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3、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依法取得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公章);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加盖公章); 6、场所平面布置图、位置图(加盖公章) ; 7、 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要出具委托本单位人员的委托书,同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
24、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 1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标准及其他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7-2558863 投诉电话: 0777-2558800 办理时间:工作日 09: 00-12: 00 14: 00-17: 00 地 址: 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 8 号钦州市民服务中心 二楼消防窗口 注: 一、申报复检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 1、 申报表、 申请复检报告(注明依据不合格意见已逐条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申请复检);(加盖公章) 2、不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委托书(包括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 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加盖公章)。 办理程序与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程序相同。 二、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 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型纸的规格装订 。 其中“营业执照”、“法律文书”、“资格证书”、“合格证”、“证明文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