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本承诺书适用于采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办理商事主体设立、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使用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申请人知悉并遵守肇庆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是合法、符合建筑安全的场所,申请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不属于政府已决定予以征收并已发布相关征收公告的范围,申请人对场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三、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或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一)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游艺、旅业、餐饮服务、网吧、营业性射击,冶炼、铸造、电镀、漂染印染、染料、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农药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二)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三)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