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中 源正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 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北京市 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2017) 京 03 执 674 号案件 司法鉴定项目评估报告 中 源正 评报字 2017第 301 号 目 录 声 明 . 1 摘 要 . 2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3 二、 评估目的 . 3 三、 评估对象和范围 . 4 四、 价值类型 . 4 五、 评估基准日 . 5 六、 评估依据 . 5 七、 评估方法 . 6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 . 6 九、 评估假设 . 8 十、 评估结论 . 8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8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2、. 9 十三、 评估报告日 . 9 附 件 .1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 03 执 674 号案件司法鉴定项目评估报告 1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
3、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 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 产评估师 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
4、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 、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 03 执 674 号案件司法鉴定项目评估报告 2 摘 要 北京 中源正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北京市 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2017) 京 03执 674 号案件司法
5、鉴定项目评估报告涉及的 一辆车牌号为沪 ASF931 的黄色 保时捷博斯特汽车和一辆车牌号为沪 AYU758 的红色法拉利加州汽车 进行了评估。 评估目的: 根据北京市 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价格评估委托书 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财产清单 ( 2017) 京 03 执 674 号 ,对 案件涉及的 一辆车牌号为沪 ASF931的黄色 保时捷博斯特汽车和一辆车牌号为沪 AYU758的红色法拉利加 州汽车 进行价值评估,为法院依法处理案件进行的拍卖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评估对象: 一辆车牌号为沪 ASF931 的黄色 保时捷博斯特汽车和一辆车牌号为沪 AYU758 的红色法拉利加州汽车
6、 。 评估范围:北京市 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2017) 京 03 执 674 号案件涉及的 一辆车牌号为沪 ASF931的黄色 保时捷博斯特汽车和一辆车牌号为沪 AYU758的红色法拉利加州汽车 。 价值类型: 清算价值。 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 评估基准日: 二一 七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 评估方法:市场法。 评 估结论: 车牌号为沪 ASF931 的黄色 保时捷博斯特汽车 在评估基准日二一 七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的拍卖价值 为人民币 38.72 万元 (人民币 叁拾捌万柒仟贰佰元整) ;车牌号为沪 AYU758 的 红
7、色法拉利加州汽车 在评估基准日二一 七 年 十 月二十五 日 的拍卖 价值为人民币 211.2 万 ( 人民币 贰佰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 。 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至二一 八 年十月 二十四 日。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 正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 03 执 674 号案件司法鉴定项目评估报告 3 北京市 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2017) 京 03 执 674 号案件 司法鉴定项目评估报告 中 源正 评报字 2017第 30
8、1 号 北京市 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 北京 中源正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 贵 院 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市场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 北京市 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2017) 京 03 执 674 号案件司法鉴定项目评估报告涉及的 一辆车牌号为沪 ASF931 的黄色 保时捷博斯特汽车(车辆型号: PORSCHE,发动机型号:MA122V,车辆识别号: WPOCA2985ES120371)和 一辆车牌号为沪 AYU758 的红色法拉利加州汽车 ( 车辆型号: F149DD,发动机 型 号: F154BB,车辆识别号:2FF77XJE5F0207698
9、) 在二一 七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的 清算 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方、产权持有者 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 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 委托方 北京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 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包括申请人 、产权持有者 和委托方确定的拍卖公司等相关当事方。 二、 评估目的 根据北京市 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价格评估委托书 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财 产清单 ( 2017) 京 03 执 674 号 ,因 孟娅合同诈骗 一案,经 摇号确定,委托北京 中源正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 案件涉及的 一辆车牌号为沪 ASF93
10、1的黄色 保时捷博斯特汽车和一辆车牌号为沪 AYU758 的红色法拉利加州汽车 进行价值评估,为法院依法处理案件进行的拍卖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 03 执 674 号案件司法鉴定项目评估报告 4 三、 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 一辆车牌号为沪 ASF931 的黄色 保时捷博斯特汽车和一辆车牌号为沪 AYU758 的红色法拉利加州汽车 。 评估范围:北京市 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2017) 京 03 执 674 号案件涉及的 一辆车牌号为沪 ASF931的黄色 保时捷博 斯特汽车和一辆车牌号为沪 AYU758的红色法拉利加州汽车 。 依据委托方提供的 北
11、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财产清单 ( 2017) 京03 执 674 号 及现场勘验对标的的记录 ,评估标的物 分别为一辆车牌号为沪 ASF931的黄色 保时捷博斯特汽车和一辆车牌号为沪 AYU758 的红色法拉利加州汽车 。 其中一辆 车牌号为沪 ASF931 的黄色保时捷博斯特汽车,无行驶证件,根据现场对标的车身勘验确定车辆型号: PORSCHE,发动机型号: MA122V,车辆识别号: WPOCA2985ES120371,排量: 2706cc,制造日期: 2013 年 7 月 。 现场勘查日 2017 年 10 月 25 日 , 评估标的物放置于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
12、来广营西路 81 号) ; 现场 勘验 时 保时捷博斯特汽车 车身颜色为 黄色 , 基本配置:自动档,自动空调,多功能方向盘,中控锁,一键式启动。 车身 无 明显刮蹭痕迹, 无明显维修痕迹,车身较脏 , 内饰完好 。 勘验时 因 全车无电 , 无法得知行驶里程, 无法正常点火试车,评估人员无法对发动机进行鉴定。 另外一辆车牌号为沪 AYU758 的红色法拉利加州汽车,无行驶证件,根据现场对标的车身勘验确定车辆型号: F149DD,发动机型号: F154BB,车辆识别号 :2FF77XJE5F0207698,排量: 3855ml,制造日期: 2015 年 1 月。现场勘查日 2017年 10 月
13、 25 日,评估标的物放置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 81 号);现场勘验时保法拉利加州汽车车身颜色为红色,基本配置:自动档,自动空调,多功能方向盘,中控锁,铝合金轮毂, 一键式启动。车身无明显刮蹭痕迹,无明显维修痕迹,车身较脏,内饰完好。勘验时因全车无电,无法得知行驶里程,无法正常点火试车,评估人员无法对发动机进行鉴定。 四、 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的设备是法院将要依法强制拍卖的涉案资产,因此采 用清算价值。 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 03 执 674 号案件司法鉴定项目评估报告 5 值估计数额
14、 。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二一 七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评估中所选用的价格、参数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评估基准日是现场勘查日,可以使评估人员更好的掌握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基准日状况,真实反映被评估资产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六、 评估依据 (一)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6 号( 2016年) 。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21 号) 。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 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法释 200916 号) 。 4、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
15、令 2012 年第 12 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 5、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6第 481 号) 。 6、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 2017 年 财政部令第 86 号 )。 7、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 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准则 -基本准则 (财资 2017 43 号) 。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 2017 30 号) 。 3、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 程序 ( 中评 协 2017 31 号 ) 。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 中评协 2017 32 号 ) 。 5、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 委托合同 ( 中评协 2017
16、33 号 ) 。 6、 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档案 ( 中评协 2017 34 号 ) 。 7、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 中评协 2017 39 号 )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 03 执 674 号案件司法鉴定项目评估报告 6 8、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 中评协 2017 47 号 ) 。 9、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 ( 中评协 2017 46 号 )。 10、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 中评协 2017 48 号 )。 (三) 行为依据 1、 北京市 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价格评估委托书 。 2、 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财产清单 ( 20
17、17) 京 03 执 674 号 。 (四) 取价依据 1、 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2、 评估人员现场 获 得的 勘验 记录等资料 。 3、 电话询价和互联网收集的有关资料。 4、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 5、 北京 中源正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信息资料库。 七、 评估方法 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和 评估报告指南的 要求,根据评估目的,针对委托评估资产特征,结合评估人员收集掌握的资料确定评估方法。 由于车辆的二手市场公开活跃 ,类似 车辆的可比交易案例 可以获得 ,故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 清算价值类型下 的市场法是以市场上同类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为基
18、础,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成交类似资产的异同,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确定被评估资产市场价值后再乘以快速变现率,得出被评估资产清算价值的方法。 市场法评估公式: 评估价值 =比准价值快速变现率 =比准价格 比准价格个数 快速变现率 比准价格 =可比实例交易价格 交易情况修正 系数 地域因素修正系数 交易日期 修正系数 资产 状况 修正系数 快速变现率 =(某财产快速出售时的价格某财产正常出售时的价格) 100% =1折扣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 03 执 674 号案件司法鉴定项目评估报告 7 快速变现率的确定主 要考虑如下因素: 有限市场因素:指同类资产的市场需求程
19、度。处置时间因素:指处置时间与一般交易时间的差异。处置方式因素:指批量处置相对于拆零处置的差异。买方心理因素:指买方对处置资产的价格预期。其他因素。 故 黄色 保时捷博斯特汽车评估价值 =比准价值快速变现率 =484,000.00 元 80% =387,200.00 元 红色法拉利加州汽车 评估价值 =比准价值快速变现率 =2,640,000.00 元 80% =2,112,000.00 元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 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接受委托及前期准备阶段 北京 中源正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 北京市 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的委托,确定了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
20、拟定了评估计划、安排了评估小组人员。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二) 现场调查和收集评估资料阶段 在评估现场对 委托评估的 资产进行调查核实,查阅了相关资料 , 对 委估资产进行实地察看 , 核实委托评估资产的外观、结构、功能、性能等现状,向 有关 人员了解资产的运 行 、管理、权属状况并作详细的勘察记录。 根据确定 的评估方法收集有关的评估资料。 (三) 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 进行市场调查,收集评估所需有关市 场资料,取得计价依据及价格资料并进行分析,根据现场勘查了解情况、资料收集情况和资产特点,最终确定具体评估方法。根据评估资产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实际技术状况等对
21、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定估算。 (四) 评估结果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核 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修正,确定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经评估机构三级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7)京 03 执 674 号案件司法鉴定项目评估报告 8 复核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报告。 评估过程自接受委托日开始,至评估报告日结束。 九、 评估假设 (一 ) 继续使用假设:资产将 按 现行用途继续使用。 (二 ) 有关各方提供的资料 及对资产状况的描述 真实、完整、有效。 (三 ) 无其他不可抗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重大影响 。 (四 ) 根据委托方确定标的在评估基准日 可正常行驶。 以上假设是构成本评估结论的重要条件,如上述
22、假设发生改变,则本评估结论发生改变。 十、 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得出以下评估结论: 北京市 第三中级 人民法院( 2017) 京 03 执 674 号案件涉及的 车辆价格分别为: 车牌号为沪 ASF931 的黄色 保时捷博斯特汽车 在评估基准日二一 七 年 十 月二十五 日 的拍卖价值 为人民币 38.72 万元 (人民币 叁拾捌万柒仟贰佰 元整) ; 车牌号为沪 AYU758 的红色法拉利加州汽车 在评估基准日二一 七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的拍卖 价值为人民币 211.2 万 ( 人民币 贰佰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 。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一 ) 评估人员 未获
23、得车辆 行驶 证及 购置发票等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 产权所有人 在出报告时仍不能确定。 根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财产清单 ( 2017) 京 03 执 674 号及现场勘验记录 , 设 定现场勘查的资产即为委托评估的资产。 (二 ) 现场 勘验 时 委估车辆 全车无电 ,无法点火获知发动机状况,也无法取得该车电子里程表的行驶公里数。 受 条件所限评估人员未能试驾了解车辆行驶状况 。根据 委托方要求, 本次评估标的 假设评估基准日该车能够正常行驶。 (三 ) 经查询 全国 交通 违章查询官网 , 至评估基准日, 车 牌号为沪 ASF931 的黄色 保时捷博斯特汽车与车牌号为沪 AYU758 的红色法拉利加州汽车 均 未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