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参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广东省省级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基础测绘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并对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提供涉密成果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文窗口(以下简称办文窗口)现场受理及网上办事大厅网上受理申请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使用下列涉密成果,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一)本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省级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11万、15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