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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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长春理工大学 集体合同 ( 讨论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 长春理工大学 (以下简称 学校 )和全体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 学校 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集体合同规定 、 省人社厅集体合同暂行办法 和吉林省企业事业单位 民主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集体协商,由 学校 工会代表教职工与 学校行政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 兼顾 国家、 学校 、教职工 三者 利益,是 学校 和教职工(以

2、下简称双方)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和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 遵守的共同准则,对双方都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学校 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 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教职工依法参与 学校 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按规定召开 学校 教 职工 代 表大 会。 2 第四条 学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 校长 负责制, 校长 依法 行使职权 ,全面负责 学校 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学校 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校 行政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向 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六条 学校 在研究制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改革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时

3、,其草案应提交 学校 教 代会审议,充分听取 教 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七条 学校 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女 教 职工权益保护、 教职工培训、 教 职工 保险 福利 等直接涉及 教 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 广泛征求广大 教职工提出 的 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并经 教代会 (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审议通过 ;学校 应当将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 以不同方式进行公示 或者告知教职工。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教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按程序向 学校 提出,通

4、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八条 学校 积极开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创建活动, 避免 发生影响 学校 形象和稳定的重大事件,为推动 学校 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章 学校 工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 第九条 维护 教 职工合法权益是 学校 工会的基本职责。学校 工会要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教职工与 学校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条 学校 工会履行 学校 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职能,行使 学校 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的职权;按规定组织召开 学校教代会;协 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 校 务公开,积极开展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视察等民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 工会围绕 学校 发展目标,组织教职工开

5、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技能比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 在 学校 发展 建设 中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 学校 工会在 学校 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支持 学校 依法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 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促进 学校 文化建设;协助党委和行政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岗位职责 第 十三 条 学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 有关 规定 和工作实际 设置教职工岗位, 分为: 管理人员 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和 工 勤 人员 岗位。 第 十四 条 教职工应按照各岗位职责认真履行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职责

6、。 第五 章 劳动关系与劳动报酬 4 第 十五 条 学校 实行 全 员 聘任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教职工建立劳动 人事 关系。 第 十六 条 学校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 按 照国家 和上级有关规定, 按 月 足额支付教职工劳动报酬 。 第 六 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十 七条 学校 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 5天工作日制度。 鉴于 学校 的教育 教学特点,依据教师法有关规定实行寒暑假制度,其休息休假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十 八条 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教职工享有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和法定节假日。 确 因工作需要未享受法定假期的教职工,要按照有

7、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 十 九条 教职工由于 学校 教学活动及 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 必须 在法定假日工作的 ,学校 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支付 劳动 报酬。 第 二 十条 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批准参加的社会活动,应视为正常工作。 第 七 章 保险与福利 第 二十一 条 学校 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 定,按时足额为教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5 金。 第 二 十二条 学校 应积极创造条件, 在办学实力增强、办学效益增长的情况下,逐年提高 教 职工的 校 内津贴和 福利待遇。 至少 每两年安排教职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8、。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需要治疗、疗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八 章 教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 二 十 四 条 建立健 全 和完善 学校 教 职工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根据 学校 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对教职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 二 十 五 条 鼓励教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 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教职工教育和培训,鼓励教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教职工, 学校 应 给予适当补贴。 第 二 十 六 条 经 学校 批准的脱产进修、在职进修的教职工,应按 学校 规定与 学校 签订

9、培训协议,明确服务期。对未满服务期而中断为 学校 服务的,应按未服务年限的比例赔偿学校 为其在外学习期间支付的学费和工资。 第 九 章 劳动纪律及奖惩 第 二 十 七 条 学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和完善 教职 工考勤 制度 、 教职 工聘用合同管理规定、 教学事故认定 和处理 办法, 并严格执行。 6 第 二 十 八 条 学校 依据 长春理工大学 年度单位考核 办法 对教职工进行考核, 并 根据 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 二 十 九 条 学校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给予奖励,相应的奖励标准按 长春理工大学 教职工 奖励办法 执行。 第 三 十条 因教职工 个人 原因给 学校 造成经济损

10、失的,应按 学校 有关管理规定赔偿 损失 。 学校 可以从 教 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 总额 的 40%,并保证剩余工资部分不低于 学校 最低工资标准。 第 十 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 三 十 一 条 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 生责任制等有关规章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环境。 第 三十二 条 工会应教育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协同 有关部门 对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第 三十三 条 学校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教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工会应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章 女教职工特殊权益 第三十四条

11、 学校 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 特别 规定、吉林省女教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 对女教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实7 行男女 教职工 同工同酬 (必要时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 护专项集体合同) 。 第三十五条 在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教职工。 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教职工工资、辞退女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对孕期、哺乳期的女教职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以特殊保护。根据 学校 的发展和实际需要, 为女教职工孕期、哺乳期工作生活创造条件, 解决女教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 十

12、二 章 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 三十七 条 本合同经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并经 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由双方代表签字后 ,七日内报上级有关部门,上级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 三十八 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三 年,自生效之日起至第三 年同月同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法律规定,续签新一轮集体合同。 第 三十九 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补充或变更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 四十 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8 无法履行或双方协商一致并经 教

13、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 四十一 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 (二 )因不可抗力 原因 致使 集体合同无法 履行 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 第十 三 章 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 四十二 条 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学校 每年要进行 1 2 次监督检查,检查组由双方代表组成,其检查结果向 学校 教代会报告。 第 四十三 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发生争议, 行政方与工会方 协商解决。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时, 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 四 章 附 则 第 四十四 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执

14、行。本合同所列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相抵触,则按国 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 四十五 条 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对集体合同有新的规定或要求时,须经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补充协议,对集体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集体合同补充协议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 四十六 条 合同由行政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9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行政方代表与工会方代表签字,并由行政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 长 春市教科文卫体工会 备案。 学校 行政方(公章) 工会教职工方(公章) 首

15、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二 O 一 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10 长春理工大学 女教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女教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教 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女教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吉林省女教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工会与 学校 双方集体协商并 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工会代表女教职工和 学校 方签订 。 第三条 本合同对 学校 和工会所代 表的全体女教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 本合同所称女教职工指单位内所有的女性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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