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第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