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 2009 2010 年度) 国家粮食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 年 12 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 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 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
2、、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 3 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粮食 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 行政 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 执行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一、总 说 明 ( 一) 本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
3、。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和形势发展变化 的 需要 ,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 促进 粮食 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保障 统计资料的全面、准确 和及时 ,充分发挥 统计 在粮食流通发展中 的重要作用。 (二)本调查项目的统计对 象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 (含食用油,下同) 的收购、销售、储存、 运输、加 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 粮食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 (三) 本调查项目的主要指标内容。粮食流通统计中各类粮油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和价格,以及粮食 、食用植物油及油料 供需平衡调查中城镇、农村居民户 、从事粮油经营和转化用
4、粮企业 的生产、消费、省际间购销等指标 , 全面清晰地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投资情况等统计指标,主要反映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生产量 、研究开发投入 和 工业总产值等统计指标 ,反映粮油加工业的生产规模和主要粮油产品的产 能和产 量;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等统计指标。 (四) 本调查项目的时间要求和调查频率。夏粮小麦、早稻、油菜籽和秋粮主要粮食品种和地区的季节性收购报表,采用五日报告制度; 粮油价格监报表,采用每周报告制度; 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商品 收支 、 国家最低收购等政策性粮油收支、中央和地
5、方各级 储 2 备收支报表,采用 每旬 报告制度;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和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收支报表,采用 每月 报告制度; 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报表 ,采用每季报告制度 ; 重点粮油加工业 企业生产情况年 报表,采用每半年报告制度; 规模以下的其他粮食经营者和用粮企业、城镇、农村居民粮食收支存报表,粮食仓储、粮油加工业、粮食行业机构人员统计报表,采用年度报告制度,在每年年末调查。 (五 )本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和渠道。根据调查内容和对象的不同特点,通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调查、汇总上报的组织方式,对辖区内各类粮食 、食用油 企业和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
6、查和抽样调查的 相 结合的调查方法完成相关统计调查项目。即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全面统计报表;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饲料、工业等用粮企业,各地制定规模水平,采 取重点调查;社会粮食 、食用植物油及油料 供需平衡调查则 对农户、 城镇居民 、餐饮企业 、以及 非重点各类粮油企业的 粮食 、食用油 收支等情况采取抽样调查。 (六 )本调查项目的调查结果提供使用范围。社会普遍关注的主要粮食品种的季节性收购,粮食月度购销等部分调查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杂志向社会发布。凡涉及内部参阅和确定的密级事项的统计调查内容仅向国务院领导、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提供 。 3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表 名
7、 报告期别 填 报 范 围 报 送 单 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页码 GL 01 表 粮油收购进度 报 表 五日报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饲料、工业等用粮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 起报日开始 后,逢 2、7、 12、 17、22、 27 日 电话报送 5 GL 02 表 粮油价格监测 报 表 周报 国家粮食局粮油市场监测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粮油市场监测点 每周二 政府 网传输 6 GL 03 表 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报表 月 ( 旬 )报 辖区内国有粮食经营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 月 (旬) 后7 日
8、前 ,网传 7 GL 04 表 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报表 同上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粮食局 月 (旬) 后7 日前 , 网传 8 GL 05 表 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 报表 月报 辖区内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 同上 月后 7 日前 ,网传 9 GL 06 表 重点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平衡 报表 同上 辖区内重点转化用粮企业 同上 同上 10 GL 07 表 国家临时存储 粮油收支平衡报表 月 ( 旬 )报 指定收储 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油的企业 中储粮总公司 月 (旬) 后7 日前 ,网传 11 GL 08 表 商品油脂收支平衡
9、 报表 月报 辖区内植物油经营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 月后 7 日前 ,网传 12 GL 09 表 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报表 同上 国家粮食局 指定的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 食用植物油企业 同上 13 GL 10 表 重点粮食批发市场报表 同上 辖区内重点粮食批发市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 同上 14 GL 11 表 粮食库存分年限报表 季报 辖区内国有粮食经营企业 、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 司 季 后 7 日前 ,网传 15 GL 12 表 粮食 、食用油经营和转化企业单位数 报表
10、 年报 辖区内粮油 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粮食局 次年 3月底前, 网传 16 GL 13 表 粮食 、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报 表 季报 辖区内粮油 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 季 后 7 日前 , 网传 17 GL 14 表 粮食和油脂折合率报 表 年报 辖区 内粮油加工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粮食局 次年 3月底前, 网传 18 GL 15 表 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表 同上 辖区内被抽查的粮食经 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农户和城镇居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 同上 19 4 GL 16 表 社会 食用植物油
11、及油料 供需平衡调查表 同上 辖区内被抽查的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农户和城镇居民 、餐饮企业 同上 同上 20 GL DCB-1表 农户粮食 、 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 同上 辖区内被抽查的 农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同上 21 GL DCB-2表 城镇居民粮食 、 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基础调查表 同上 辖区内被抽查的 城镇居民 同上 同上 22 GL 17 表 粮食企业仓储设 施统计报表 同上 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中储粮总公司 次年 2月底前, 网传 23 GL 18 表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报 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GL
12、 19 表 粮油加工业企业 基本情况报表 同上 辖区内 各类 粮 油加工业 企业 同上 次年 3月底前, 网传 25 GL 20 表 重点粮油加工业企业 生产情况 报表 半年报 同上 同上 7 月 15 日、1 月 15 日,网 传 28 GL 21 表 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情况 报表 年报 粮食经营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 同上 次年 3月底前 , 网传 30 5 三 、 制 度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综合 反映我国粮食 (含油脂及油料,下同) 流通 的情况, 科学有效地 对 粮食统计 (以下简称“统计”) 工作 进行 组织管理, 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和
13、科学化 , 保障 统计资料的全面、准确和及时, 发挥 统计在国家 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粮食 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 对粮食经济现象开展统计调查和 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和统计咨询 , 实施 统计监督。 第 三 条 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 购销存流通 统计、 粮食仓储设施 和 基础 建设 投资 统计、粮油加工业统计 、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 统计等 。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 运输、 加
14、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 各类 粮食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 条 各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应 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 6 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 机构,配备统计 人员, 指定统计负责人,并确保 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各级粮食行政
15、管理部门 要适应 新形势,加强对 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调查研究, 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和运用,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 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六 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 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 各类粮食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 依照 统计法 , 按照 国务院和国家 粮食主管 部门 对 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 要求, 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统计机构 和人员 ,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 ,保证本级财政预
16、算中的 统计工作经费。 各类粮食企业 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7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要加强统计人员 专业队伍建设 ,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提高职业技能 ,熟悉统计业务 。 要 为 统计人员 完成 统计 任务 提供 条件 ,让统计人员 深入实际 搞好 调查研究 ,加强对基层业务指导 ,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 情况。 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 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
17、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 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 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 十 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 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 组织 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 贯彻实施 , 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18、(三) 根据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拟定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8 (四) 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 十一 条 各类粮食企业 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 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制度。 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