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集成电路设计中心车辆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中心车辆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中心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便于科学调度,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1、车辆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调度,由中心常务副主任何明华博士签字派车。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 2、凡使用中心车辆需按本办法执行。 二、车辆的使用和调配制度 1、公务用车必须严格实行派车制度。 用车单位或个人必须填写派车申请单,中心综合办公室根据派车申请单,分缓急先后安排车辆,并将写有出车时间、地点、行驶路线的派车单交驾驶员,作为行车凭证。因紧急情况未来得及填写派车申请单的,用车后必须及时补办用车手续(补填派车申请单)。派车申请单应由车辆分管领导签字准许。 2、公务用车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与综合办公室联系,用车一律在前一天下午3点以前预约,经综合办公室确认后,送呈分管领导签字方能派车;车辆去外地应提前三天申请派车。3、用车次序除考虑事情轻重缓急,登记先后外,主要领导因公用车优先安排,其后次序为部门工作用车、部门集体活动用车与其他私人及外单位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