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江西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西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 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全体学生。第二章 申诉机构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保卫处、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监察审计处处长担任,总管秘书处工作。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