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下简称合格证)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第四条 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五大品类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上市时,应当出具合格证。 鼓励上述五大品类生产小农户开具合格证。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合格证出具与使用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涉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