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抽验不合格药品核查处理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确保抽验不合格药品控制及时、有效,对被抽样单位或标示药品生产企业的核查处理准确、合理,特制定本工作程序。一、抽验不合格检验报告书的送达(一)送达人员药品检验不合格报告书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送达,且应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标示药品生产企业出示执法证件。(二)送达时限1、国家药品计划抽验不合格药品核查药品抽样地和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国家药品计划抽验不合格检验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和“国家计划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转送该药品被抽样单位或生产企业,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被抽样单位或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药品抽验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寄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接到拟公告告知书后及时寄回中检院监督所。2、其他省(区、市)抽验我省药品不合格药品核查自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标示生产单位,依法开展核查,核查结果根据各省来函要求于规定时限内函告当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