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实验室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江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长: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副组长:学院党政班子全体成员成员:各研究所所长、实验教学中心主任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第三条 学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第四条 学院下属安全责任承担单位及职责归属。学院下属安全责任体系分为三级。第一级:研究所和实验教学中心,安全责任承担者为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第二级:各实验室每个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共同使用同一房间的教师同为该房间安全责任人),房间安全责任人必须为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