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第三条 校内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第四条 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