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党20127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校属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第二条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第三条 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