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 专项工作评议 报告实施 暂行 办法 ( 修改稿 ) ( 2008 年 7 月 3日北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2017 年 月 日北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 增强 规范 北海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 人大常委会) 监督工作实效 , 审议 规范 专项工作 评议 (以下简称工作评议) 活动 ,督促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的有 及相关法律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审议 专项 工作评议 报告 ,是指 市 人大常委会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认为必要时 ,对 本级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进行 审议和 评 议 价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 人大常委会评议的 本级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 北海 市人民 本级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 ,政府 直属机构, 以及 和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 管理部门 领导机构 。 - 2 - 大人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庭室、科局进行工作评议。 工作评议采取会议评议方式 。 第三条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 党的领导
3、、 依法 有序 、实事求是、 客观 公正 、 民主 公开、 注重实效、集体行使权力 公正 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 ,为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服务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 的情况以及接受 ,对 本级人大 及其 常委会 监督 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办理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提出的议案和 建议、批评 和 、 意见的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办理人 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情况; ( 四 六 ) 廉政建设及 队伍 思
4、想作风 建设情况 。 (五) 市 人大常委会 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 需要 评议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评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工作 评议 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 3 - (一)“一府两院”在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 (二) 市 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 市 人大代表对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府两院”工作 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 ) 人大常委会及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常委会 办事 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 群众
5、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八)“一府两院”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 第 六 条 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组织实施 ,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 办公室根据 主任会议 、 市 人大有关委员会、常委会 办事工作机构以及“一府两院”的建议,提出 工作评议年度计划,在征求市人大代表、“一府两院”意见后, 主任会议提出年度工作 评议的单位建议名单,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必要时,经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决 定,可先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公开征求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再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
6、- 4 - 议参考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提出年度工作评议的单位建议名单, 提请 市 人大常委会会议 确定 通过 ,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向社会公布 。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的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被评议单位名单应当以常委会公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 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工作评议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 九 条 市 人大 有关 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 办事 工作机构 在 常委会 集中 评议的 305 日前 , 根据 工作评议方案,组建评议调查组、开展评议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
7、表大会代表中抽调人员组织评议调查组,也可以邀请部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调查工作 。 评议调查组的人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遵守保密规定。 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 后 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 常委会 评议 会议召开前 7 日发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加调查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评议调查组可以采取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 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被评议单位的有关情况。 - 5 - 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审计、监察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工作评议调查过程 中,如发现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8、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暂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 常委会 进行集中评议 2 个月前书面通知 专项工作 被评议单位 (以下简称被评议单 位 ) 开展自查 , 按照 工作评议方案规定的内容做好专项工作报告起草等相关准备。 被评议单位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或者干扰评议工作,不得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
9、查情况、被评 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三 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进行会议评议的 20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工作报告征求意见,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 10 日前送交人大常 委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 7 日前将工作报告寄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 6 - 第十 三 二 条 被评议单位应 当 在 进行 常委会 评议 会议 的 召开前 20 日 前, 向 市人大常委会 评议调查组 报送专项工作报告 征求意见; 被评议单位对 报告修改后, 于会前 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 10 日 前 送交 市 人大常委会。 经主任会议研究, 由市
10、 人大常委会 办公 室 事机构应当 在 人大常委 会 前 会议举行的 7 日发 前将工作报告寄 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和 参加调查的其他人员 。 第十 四 三 条 市 人大常委会 一般在常委会 会议 进行期间开展集中评议 工作 评议的程序 。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主要议程如下 : (一)听取 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项 工作报告; (二)听取 评议调查组主要负责人 调查报告; (三) 分组评议 审议工作报告 ; (四)各组推荐若干中心发言人进行评议发言 评议 ; (五) 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无记名 满意度测评 ;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报
11、告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测评。满意、基本满意票视为满意票统计, 满意票数 超过 人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 专项工作即获人大常委会通过 ; 不满意票数超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人大常 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没有通过。当场宣布测评结果。人大常委会 办 事机构要将审议意见和测评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并向市委组织部和被评议单位的上级- 7 - 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按照监督法规定以编发常委会会报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过程中,发现被评议单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可暂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测评,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
12、。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进行测评。 (六 )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表态发言。 第十四条 对被评议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 无记名形式 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满意度 测评。 获得满意票 数 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80 (含 80 )以上者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50 (含 50 )以上者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50 (不含 50 )者为不满意。 当场宣布测评结果。 第十 五 条 市 人大常委会进行 集中 评议时, 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
13、见,回答询问 。 ,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对评议情况有异议的,被评议单位主要负 责人可进行解释和说明。 被评议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 市 人民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市 中级 人民法院、 市 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按照- 8 - 要求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 参加调查的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调查组成员列席会议 的人大代表 , 可以发表 评议 意见。 第十 六 条 市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提出的意见,由 市人大 专门委员会 或 常委会 工作 办事 机构负责 汇总整理 综合 ,经 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研究, 审定后形成市人大常委
14、会评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文件形式 交 由 被评议单位 研究处 理 进行整改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将 评议意见、 测评情况 及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 及时报告市委, 并 通过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 向社会公布。 被评议工作涉及到垂直管理部门的,应 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被评议单位 要按照交办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 90日内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进行讨论作出评价,必要时可以派出调查组实地了解整改情况。主任会议对整改结果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责成被评议单位继续整改 。 ,并在 30 天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继续
15、整改的情况。 第十七 条 被评议单位 应 按照交办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 15 日 内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方案, 90 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委会会议- 9 - 评议中,因为不满意票数超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而没有被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被评议单位要按第十六条规定在 90 日内书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主任会议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进行讨论评价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主任会议对整改 情况报告 结果 不满意的, 由主任会议 责成被评议单位继续整改 并 在 30日内向市人大常 委会 书面 报告
16、继续整改情况。 主任会议 对继续整改情况报告满意的 ,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主任会议对继续整改的结果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依法提出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整改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对专项工作测评为不满意的和整改仍为不满意的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的评议对象,继续进行评议。 如满意、基本满意票仍低于 50%的,市人大常委会 将评议结果 通报市委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或者阻碍、干扰工作评议工作,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将评议意见、 测评情况 及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情况 及时报告市委,并 通过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 向社会公布。 被评议工作涉及到垂直管理部门的, 应同时 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 10 - 第十九 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7 月 10 通过之 日起施行。 说明: 1、文字下面划横线的为增加内容; 2、划框并带阴影的为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