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469150 上传时间:2018-10-1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贵州省护林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 护林员管理 工作, 提高 护林 工作成效 , 充分发挥 护林员的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及 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 和森林保护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林业部门 采取劳动合同制聘用 和 采取非劳动关系聘请 的林管员与护林员 , 包括天保护林员(或林管员)、生态护林员、其他 护林员。 天保护林员 (或林管员)是指用天保工程 森林管护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资金聘 用、聘 请的护林员(或

2、林管员)。 生态护林员指用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聘请 的非劳动关系及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护林员。 其 他 护林员指用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及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等项目资金聘 用、聘 请的护林员 。 第 二 章 工作职责 第 三 条 护林员 对其管护责任区森林资源进行定期巡山护林。对发现的 森林火灾或野外用火 等火灾隐患、偷砍盗伐林木 、 非法 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 、2 人畜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破坏林业宣传碑牌 等情况及时制止, 同时报告乡(镇)林业站(林场工 区或保护区管理站)和乡委会及有关领导,并拍照和录像,作好巡山记录。 第 四 条 护林员 应 完成县级和

3、乡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各种毁林案件,向村民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林业政策等。 第 五 条 林管员 检查监督范围原则上不跨乡镇, 主要 承担乡镇林业站森林保护日常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护林员和各村、组履行管护职责情况,完成县林业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 条 林管员 及劳动合同制的 天保护林员, 按照法定工作日 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工作时 到乡镇林业站上班。 护林员 森林火险期巡山护林的天数 每月不得少于 20 天,具体 天数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 三 章 管护 范围和面积 第 七 条 天保护林员的管护对象以地方公益林、国有林或天然商品林为主;生态护林员管护对象以公益

4、林、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生态林为主;其他护林员以项目区森林资源为主。 在划分护林员管护 范围 (责任区 ,下同 ) 时,原则上不能突破村界 , 护林员 可以 跨村 管护。护林员跨村管护的, 经乡(镇)人民政府 或县级林业主管 部门 安排 , 且护林员本人愿意, 可以管护邻村的森林。 第 八 条 乡(镇)林业站、林场工区或保护 区 管理站 , 按3 照 行政界线或护林员居住地或小班线或地类或林种 和相对集中连片、不交叉 、不重叠 等条件,将护林员管护范围落实到图班(包含多个小班),管护责任区可以是一个图班,也可是多个图班(该图只对管护范围和位置进行示意,不计算面积)。 第 九 条 护林员之间的管护范

5、围和面积不能重叠, 单 个乡镇或 单 个村的护林员管护 总 面积不得 超过 该乡镇或村的森林资源面积。 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为 1000 3000 亩, 原则上 以其居住地就近管护,一般不跨村。若本村 森林 面积 少 于 1000 亩 ,经乡(镇)人民政府 或县级林业主管安排,且生态护林员本人愿意 ,可以管护邻村的森林。 若乡镇或村的管护面积不大,护林员人数多时,应优先安排生 态护林员的管护需要。 第十条 护林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报酬 原则上与 管护的面积和职责挂钩,其中, 劳动合同制 天保护林员和其他护林员每月工资 应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的劳务报酬(承包补助费) 与管护面

6、积 原则 要求基本 公平合理。 护林员具体管护 范围、 面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 十 一 条 林管员根据其职责,管护检查监督范围为全乡镇或部分村的森林面积。 具体监督检查范围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4 第 四 章 聘用 与辞退 第十 二 条 护林员 一般应具备如下 条件 : (一) 热爱祖国 ,身体 健康,责任心强,遵纪守法 ; (二)年龄: 劳动 合同制 的 年龄 : 男 16 60 周岁,女 1655 周岁 ; 非劳动关系 护林员 的 年龄 :男 18 60周岁,女 1850 周岁 ; (三)能胜任野外 森林 巡护工作; (四) 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

7、化程度 ; (五) 生态护林员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符合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规定的条件。 第 十 三 条 林管员除了具备护林员的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条件外, 还应满足 文化程度高中以上或林业专业毕业生,热爱和熟悉林业工作,会电脑操作,工作踏实有激情。 第 十 四 条 护林员 人数 应 根据森林资源面积 、 管护难易程度 、 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与指标 进行 确定,不能按村或森林面积平均分配。 森林火险期和非森林火险期的护林员 人数 应有所 区别 。 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工作做得好和各种管护制度措施落实到位的地方,非火险期 可 不设 天保 护林员。 第 十 五 条 林

8、管员、劳动合同制 护林员 的选聘。 由乡镇林业站 按照本规定初选 , 报 乡 ( 镇 ) 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管员可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网上公开5 选 聘 ),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生态护林员或森工企业分流人员。 非劳动关系的 天保 护林员 和其他护林员 选聘 , 由乡 ( 镇 )林 业站按照本规定初选,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生态护林员选聘, 按照 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 执行。 第 十六 条 对 经 审批 确定聘用 的林管员、劳动合同制 护林员 , 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季节性护林

9、员按实际聘用时间签订。 经选聘确定的 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应及时签订护林员管护承包协议, 原则上一年一签(季节性护林员根据需要确定聘用时间 )。 管护 承包 协议 (或聘用合同) 内容包括:森林管护的四至范围,国有林或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或集体和个人地方公益林或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面积或非天保区国有天然商品林, 林班 或小班号、主要树种、地类,管护职责、期限、效果、管护报酬、权利与义务、考核与 违约责任 等。 从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管护 承包 协议(或 聘用 合同)需附护林员管护(或 林管员 督促检查)责任区示意图。 第 十七 条 非劳动关系的 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

10、 解聘 或解除承包协议: 6 (一) 有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 监守自盗毁坏林木和森林资源的; (三) 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 在外打工、经商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四) 管护区域内发生较大火灾、病虫害,发生林木盗伐2-5 立方米,发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等未及时发现 、 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发生重大林业案件但故意隐瞒不报,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六) 生态护林员 出现不符合选聘条件的情况、或稳定脱贫后国家规定可以退出的; (七) 符合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的解聘条款,或年度 考核为不称

11、职的; (八) 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国家、省级政策变动不宜继续聘请的。 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 护林员 ,解除和 终止 劳动合同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林业主管部门应 依法 制定 相应的规章制度, 规范 劳动用工 管理。 第 五 章 待遇 和权利 第十 八 条 林管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到7 乡镇林业站上班,考核合格,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聘用单位应按 国家 有关规定,为林管员 缴纳社会 保险。 第十 九 条 劳动合同制 护林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月 工资 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 国家 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 。 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 按照管护承包协议,

12、 履行了相应职责, 经考核合格后, 支付劳务报酬。 当 非劳动 关系 护林员人数多 , 管护劳务 报酬达 不到生态护林员报酬标准 时 , 县级 林业主管部门 或聘用单位 可 采取 整合管护区域,建好林业生态保护有奖报告制度,管好森林火险期 等措施 ,结合生态护林员的实施,调整现有 非劳动关系 护林员结构,重新规划护林员布局, 以提高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并 拟定护林员调整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调整过程中 如需 辞退 劳动合同制 护林员 的 , 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 相关 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同时做好相关动员和思想工作。 第 二 十 条 生态护林员履行了相应职责, 经 考核合格 后 ,

13、一般按 2400 元 /季度 (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支付 管 护承包 费 ,另 400元作为管护绩效考核, 年底 经 考核 合格 发放 , 全年 共计10000 元。 生态护林员 转为 林管员 后 ,其工资除了每年 1万元的 管护承包 费 外,由森林管护费补足到 不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 条 林管员或护林员报酬 (或 管护承包 费 ) 不发 放8 现 金 , 由财政 部门 会同林业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发给林管员或护林员,并通过短信 方式 告知发放时间和金额。 第二十二 条 林管员或护林员 在聘用期间被聘用单位无故 辞退或 解聘的,在被告知 辞退、 解聘后的 15 天内有权向 聘用单位

14、 有关部门提出申辩 、申述 ,也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诉。 第 六 章 考核 与 管理 第二十三 条 护林员考核方式。生态护林员由村委会进行考核,交乡镇林业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天保护林员(含林管员)和其它护林员由乡镇林业站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原则上按季度考核。 第二十四 条 护林员考核内容。每月到管护责任区巡护的天数;责任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是否 最先 发现或有无漏报 ;各种影响森林资源安全的隐患是否被发现; 有无 巡山记录; 每月发送 管护区域照片和信息情况;县、乡林业主管部门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林管员按其工作职责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5、确 定。 第二十五 条 非劳动关系的 护林员 ,经 考核合格的,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时发放 报酬 ;经 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协议约定,给予警告或扣减报酬、解聘、 或 解除承包协议 。 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护林员,经考核不合格的,由聘用单9 位给予警告、记过、减 发 工资 处理(扣减后月平均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 护林员 和林管员 工作成绩突出的,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 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技术业务、岗位职责、安全防护、政策法规 等 相关知识培 训,护林员参加 培训 后发给上岗证。护林员

16、 取得上岗证的, 上岗时须佩带上岗证等标识。 第二十七 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新护林员管理机制、办法,认真执行护林员相关政策,及时解决护林员遇到的问题,积极推广应用护林员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护林员微信群 ,逐步提高护林员待遇,努力改善护林员工作条件,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在林业生态和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 条 县 级和 乡级林业主管部门 要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包括管护责任区示意图、 聘用合同 或 管护承包协议 、护林员季度及年度考核记录、工资 (或劳务报酬) 发放表单、巡山记录、管护工作总结等。要求纸质版与电子档并行保存,并及时更新动态变化情况。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十九 条 市(州) 、 县 (市、区) 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实施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护林员管理 细则(或办10 法) ,报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备案。 第 三十 条 本 规定 由 贵州 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 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 执行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调查报告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