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指南 一、设定依据、性质和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8号令)性质:动产抵押登记不属行政许可,是一种确权登记,是抵押产生对抗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作用:1.动产经抵押登记后具有对抗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登记信息予以公示,便于第三人了解抵押相关信息,降低交易风险。二、申请条件: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自愿申请登记。三、工作内容(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