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扶持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工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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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调整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力跨区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力实现跨区就业,逐步完善区域性政策,根据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门政办发20095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原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力跨区就业补贴办(门人社就发20094号)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的农村劳动力实现跨区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就业补贴。(一)具有本区户口且在本区居住的;(二)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三)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五)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5倍的。第二条 补贴标准及期限:实现跨区就业的“4050”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按每月300元的标准,可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跨区就业补贴,其他城乡劳动力实现跨区就业的,按每月200元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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