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和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含国有、集体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以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等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是指辖区内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造成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的活动。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包片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乡镇联系村、村联系组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