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