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佛山市市级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定点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促进廉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佛山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在定点采购资格供应商名单内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点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协议供货品目,在协议供货期内,由采购单位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交易平台的佛山市定点采购交易系统(简称定点采购系统),在协议框架内选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采购方式。第四条 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 定点采购当事人第五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资管办”)是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定点采购管理办法;(二)确定定点采购范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