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农业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制定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单纯转发的文件;(二)农业部与部属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文;(三)工作部署和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四)标准、规程等技术性文件;(五)规范人事、财务、外事、保密、保卫等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六)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七)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以下事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收费事项;(五)超越农业部职责权限的事项;(六)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