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含桥隧),下同)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由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有关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一)受当事人自愿委托;(二)因当事人不自愿或无法委托等,但情形必需时,由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拖移。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